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;各全国性中资银行:
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,根据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
[2014]
第
2
号),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见附件
1
)。本细则自
2015
年
1
月
1
日起实施,附件
2
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。请遵照执行。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,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、支局和中外资银行。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。联系电话:
010-68402313
、
68402385
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
1.
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
2.
废止外汇管理法规
国家外汇管理局
2014 年 12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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