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接申报中对外直接投资如何填报具有融资功能的 SPV ?
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( 2020 年版)》中第二项第(三)条第 2 点:
对于申报主体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(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,简称 SPV )或壳机构,应视为普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,采用“不看穿”原则,即在“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( A0101 )”“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( A0102 )”和“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 / 地区( A0103 )”项中填报该 SPV 或壳机构的代码、全称和所属国家(地区),在“申报主体是否通过 SPV 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( A0110 )”项中选择“否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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